《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规定,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并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而是需方收货后只给付部分货款,经供方同意,需方向供方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对此出具欠条的行为,就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而应为认定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发生后,双方同意不立即清结货款,而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权利,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之时,才是债权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时。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参考案例1:(2021)鲁09民终3265号
二审法院认为
……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实本案中双方在一开始交易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时,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双方之间多次交易,王某亦多次出具欠条,能够证实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是允许王某赊欠部分货款的,双方已实质改变了履行方式,双方并未按“货到收款”的方式履行,而是采用“赊购”方式交易。根据上述事实,结合王某认可2010年左右上诉人催要过借款,以及一审中王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王某3的陈述,上诉人的陈述及出庭作证的证人吴某、秦某、陈某的陈述,以及王某因个人原因,上诉人无法和其联系的事实,足以证实王某出具案涉欠条后,上诉人多次就案涉欠款进行催要,综上,本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参考案例2:(2024)浙06民终1382号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葛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沈某出具欠条的事实无争议,经双方确认,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葛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为代表易成工作室的职务行为;二、如系葛某欠款,则沈某主张案涉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葛某向沈某出具的欠条未明确履行期限,也未有证据证明沈某要求葛某履行债务后遭拒,故沈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葛某上诉中所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该批复针对的系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情形下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争议的诉讼时效起算事实,也与本案双方之前并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事实不同,故葛琼亮以此为由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