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其专业高效的调解能力,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效化解了劳资双方矛盾,赢得了职工和企业的高度赞誉。
据悉,职工雷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艺术顾问一职,双方约定采取兼职合作模式,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日薪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具体上班日期依据公司排班计划灵活调整,而薪资则采取按周结算的方式发放。然而,随着工作关系的深入,公司在2023年8月1日口头通知职工雷某转正,每月固定工作26天,月工资调整为4800元,并按月度发放,但双方并未就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雷某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一再推诿。职工雷某耐心耗尽以后,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向公司发出了《被迫离职通知书》。
随后,雷某向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天立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本案委托至江汉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刘调解员决定先做企业的思想工作,争取在企业身上寻找突破口。最初,该公司坚称与职工雷某之间不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认为职工雷某仅为艺术兼职身份,展览结束后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然而,刘调解员秉持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通过查阅案卷、核实证据,发现职工雷某的工作时长和薪酬支付方式均已超出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范畴。在此基础上,刘调解员耐心地向公司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界定、工作时间限制以及薪酬支付周期等法律规定,使公司逐渐认识到自身用工的不规范之处。最后,在刘调解员的积极引导下,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劳动争议就此圆满解决。
该案是江汉区总工会进行裁前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也是推动多元化解纠纷、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的生动实践。此次调解工作的成功,不仅维护了职工雷某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深刻反思并改进自身的用工管理,也为广大劳动者和企业树立了依法维权、规范用工的良好示范。
今后,江汉区总工会将进一步提升解决纠纷和服务职工的能力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通过协商、调解化解,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驾护航。同时,也呼吁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